【社论】从AI版权纠纷思考“独创性”

AI创作带来的版权争议和纠纷,正在多起来。日前江苏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2月,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通过多次输入提示词进行文生图创作,生成了“夜晚东方明珠边爱心气球”的图片,在迭代过程中利用图片处理软件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最终完成作品《伴心》,并发布于社交媒体。后作品被某技术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借用”,林某认为其著作权被侵犯,向常熟法院起诉。
常熟法院认定,原告对提示词的修改以及通过图片处理软件对图片细节设计的修改体现了其独特的选择与安排,生成的平面图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判决侵权方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当前,快速发展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技术大幅降低了创作门槛,普通用户也能通过简单的提示词生成具有一定艺术价值的作品,但这也引发了关于创作权归属、作品独创性以及版权保护范围的激烈讨论。
有人认为,使用AI 工具的创作者主张,他们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对生成的内容应享有相应的权利;但也有人担忧,过度放宽对AI生成内容的版权保护,可能会稀释人类创作的独特价值。
2024年1月,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已判决生效。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使用模型生成的图片具备独创性,符合作品的定义,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从这两个案例看,当下法院对于AI生产作品版权归属的主要判断依据,依然是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技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也就是说,虽然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AI工具,但只要其付出了足够的努力和创新,其作品就应该被认为具有“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也要看到,当前AI的创作能力正以指数级提升。尽管人类作者可能在提示词设计、结果筛选、后期修改等环节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在创作过程中,强大的AI同样功不可没,甚至可能反过来激发人类作者的灵感,改变其创作意图。进而言之,在一部作品的创作中,到底哪些是模型贡献,哪些又是作者贡献,或许在不远的未来将越来越难以判断。
从江苏这起案例看,法院通过审查用户协议、操作日志和创作过程,确认原告对AI生成结果具有主导性控制与个性化表达,既为界定人机协同的创作层级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范式,也充分说明,要判断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仍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需要根据个案的细节去判断。
当下AI生成内容过程的人机分工模式具有高度流动性特征,这就要求法律放弃对“人类中心主义”的机械坚持,转而构建动态的权利分配机制。
对于越来越强大的AI技术,相关平台、模型也应加强对生成内容的监管,避免侵权风险。尤其是,在AI生成内容越来越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情况下,平台和创作者有义务进行显著标识。这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也是对权利人的保护。
如果说AI正在模糊创作的主体边界,那么,对于AI版权的争议也让公众重新开始思考人类应该如何确立自己的“独创性”。这将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问题。